屈曲捆绑支撑的试验查验要求同一工程中,勉强捆绑支撑应按照支撑的结构形式、中心钢支撑材料和屈服承载力分类别进行试验查验。抽样份额为2%,每种类别至少有一根试件。结构形式和中心钢支撑材料相同且屈服承载力在试件承载力的50%至150%范围内的勉强捆绑支撑划分为同一类别。
宜采用足尺试件进行试验。假设试验装置无法满足足尺试验要求,可以减小试件的长度。勉强捆绑支撑试件及组件的制作应反映规划实践状况,包括材料、尺度、截面构成及支撑端部衔接等状况。
应按照相关的国家规范,对勉强捆绑支撑中心钢支撑的每一批钢材进行材性试验。当勉强捆绑支撑试件的试验成果满足下列要求时,试件查验合格材性试验成果满足E.3.8 条第1 款的要求勉强捆绑支撑试件的滞回曲线体现稳定、丰满,刚度稳定增长。
没有刚度退化现象勉强捆绑支撑没有呈现开裂和衔接部位损坏现象勉强捆绑支撑试件每一加载循环中心单元屈服后的大拉。压承载力均不低于屈服荷载,且大压力和大拉力之比不大于1.3.针对于传统减震规划的规范已在评审中,未发布其间对于产品的检测规范为惯例性。